2015年8月18日 星期二

純勞動:台灣勞動體制諸論


    謝國雄這本台灣勞動研究的重要著作是以田野調查為方法,對民國70-80年代的勞動狀況進行研究,希望從一般的勞動體制的設計、薪資制度的安台、勞資糾紛的調解、工傷案例的處置,以及工會法的變革等各個面向,來勾勒台灣的勞動觀,以及勞工、雇主、國家三者之間的互動與關係。謝以西方學者的勞動研究作為他山之石,希望透過田野現場所獲得的材料,描繪出台灣的勞動體制的特殊性。
    以思考「作為工資的對價,勞動力到底是什麼?」作為研究意識的起點,謝國雄認為在資本市場和國家的同謀底下,壓制了勞動者集體意識和力量的發展,使得勞動在台灣成為一個個體化的現象。如果在加上謝口中的「台灣社會認知的基本文化分類概念」的影響,這些因素就共同打造了以「純勞動」作為基調的台灣勞動觀。
    所謂的「純勞動」其實涵蓋了勞動現場裡的諸多面向。謝從台灣70-80年時代以加工代工製造外銷商品,使得經濟豈非而有大量中小企業如雨後春筍出現的時代談起。他指出正因為加工出手貿易熱絡、商機處處,因此提供了許多「黑手變頭家」的機會。原因小頭家忙不過來的事頭會發包出去給人做,而這些按件計酬的計件供或者公司工廠本身的員工則有可能自己跳出來成為小頭家;這種以專精「孤單項」而創業的現象,即是謝所謂的「從事頭衍生頭家」的狀況。
    在此,謝指出了幾個很重要的台灣資本主義發展的特色。其一是因為市場上嘉義的是勞動成果,而非勞動力本身,因此勞動力並未直接被市場化。這也就是說,因為頭家太多,所以在市場上交易的是以加工後的成品或者半成品來進行的,而非以衡量一個人的勞動力後價購之,所以勞動力在這種勞動體制下,並未直接被市場化。
    再者,人人都有機會成為頭家的一體兩面是勞雇關係的不穩定以及嚴苛的受僱生涯使得有野望的雇員出來創業。依照謝的觀察來說,這些跳出來創業的小頭家為了在激烈競爭的市場忠存活下來,往往也會無可避免的沿用之前受僱生涯忠的勞動體制;而事頭、頭家則構成台灣勞動體之的基調。
    接著,謝以一章的份量討論「事頭」。與事頭息息相關的事給薪制度;由於事頭大多屬於接單代工,隨著市場的熱度和淡旺季的差異而可以有皆單量上的巨大差異。在這種情況下,許多的頭家不會以請人的方式來因應偶遇的大單,而是把自身無力消化的份量外包出去,成為一個發包計件制的勞動環境。在這樣的制度忠,雖然薪資是以件計價,但是每一件的單價制定,則是故只以工人每個人月平均收入為基礎來決定的。換言之,是一種計時制的薪資概念以計件制的形貌出現。在這種制度下,雇主和勞工同樣認定「有做有錢」、「沒做吃自己」的觀念時,讓雇主得以免除其對於勞動力再生產所應付的責任。
    「純勞動」在這裡,是以資方邏輯推展到極致的姿態呈現的,而這也可以從台灣計件制的三個特色中來呈現:

1. 幾無底薪
2. 假日不支薪
3. 沒有其他的勞動保障和福利

從這當中可以看出,某種程度上由勞資共同分享的:「資方僅對其購買的勞動有責任,對勞動力再生產或者勞工生活的其他面向則沒有義務負責,頂多只有道義責任」構成了「純勞動意識」的主旋律。
    不過,即使勞雇雙方分享了「純勞動意識」的某些面向,事情仍然不完全是如M. Burawoy 所說的「志願性順服」。在謝的觀察中,工人並不是完全買帳的,這在勞資糾紛和工傷等情境中會呈現出來;而在這些案例中也可以討論國家的角色。也就是說,正是因為缺乏內部勞動市場,使得Burawoy所討論的內部機制在台灣不會出現,取而代之的,是國家法律規範和實踐與資方共構而成的市場專制的狀況。
    所謂的市場專制只的是在勞雇關係中,即使國家以法規規範應為和不可為,但是在執行上怯往往未盡其力而放任勞資雙方相互拉扯糾纏。這可以從一般的勞資糾紛或者工傷案件中看出。國家雖有法律規範糾紛的處理機制,但是一來於制度設計上的缺陷(比如說勞保退保只需由雇主發動而無需勞動者認可),二來則是監督執行不力,使得國家的介入不僅沒有做到對工人賦權的效果,甚至反而有強化資方權威專制的結果,也因此強化了謝所謂的市場專制的狀況。
    最後,謝從工會法1911-1990之間的嚴格來討論「純勞動」的先決要件即勞動個體化的出現。謝指出,工會法的修訂除了1924年的版本中呈現出相當進步的法隔以外,後續的修訂並沒有遵循任何一致的法律精神,而是國民黨依其控制工人的需要而修改;同時因為共產黨在對於工人的組織動員能力遠勝國民黨,因此整部工會在1929年之後的數次修改都使得這部工會法充滿了鎮壓性格。至1990年代的修法,以廠場工會作為基本單位的設計將工會微縮化;這種種的措施等於破壞了勞工的集體力量,並且將勞動個體化。某種程度,缺乏集體協商能力的勞動環境,正是「純勞動」意識得以橫行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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